针对您所关心的
补充协议是否构成所谓的“阴阳”合同这一问题,我们主张并非如此。
所谓的“
阴阳合同”实质上是指
合同签订各方将同样的事项构想提炼成两份,其中一份是用来面对外部世界,另一份则只在内部交流使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公开的那份往往并非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更多地是出于规避国家税负等方面的考虑;
而私下提交的那份才真正代表了双方对于该事项的真实想法和意图,无论是采用书面抑或是口头方式均可。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公开还是私下签署的这份“阴阳合同”中,受青睐和推崇的那个地方都属于无效的合同行列。
此外,若公开的那份“阴合同”具备了合法有效的合同所需满足的各个要素,那么它依旧属于有效合同。
至于所谓的“
合同补充协议”,实际上意思就是指在原有的合同已经生效之后,合同主体之间对于某些关键特征,比如质量、价格、报酬以及履行地点等方面的约定缺少或者不够明确,因此通过再度谈判与协商来对这些尚待明确规定的部分进行详细的规划与确定的这么一个过程。《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