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提供本人或他人的银行账户给于
涉嫌诈骗之人,并已知晓其行为属于
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依然无视国家法律
法规,主动提供银行账户以便支持该项诈骗活动的,根据我国《
刑法》之规定,则被认为是
犯罪团伙的组成部分,将受到最轻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剥夺政治权利的惩罚,同时可能面临罚款。更为具体地说,倘若
当事人清楚知晓他人正从事洗钱
违法活动,却仍然决定无偿将自身银行账户提供给他们用于跨境资金转移,那么他们这种行为就已经构成了洗钱
犯罪。在这种情况下,
法定刑罚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且须依法缴纳洗钱数额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二十之间的
罚金;若
情节严重,则将会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要根据
犯罪情节缴纳相应比例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