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残疾证件者亦可能遭受到雇主的解雇。尽管
劳动法律并未禁止雇主以
劳动者的残疾作为解雇理由,但若求职者从事下列任一行为,则雇主有权依照相关法律的要求来践行
劳动合同的终止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文规定:无论何时,只要劳动者涉及到下述任何一种情况,用人单位皆可依照该条款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一)
试用期内被发现不具备雇佣条件;(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三)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而导致用人单位遭受了重大损失;(四)在劳动者已经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劳动关系且这种行为显著影响到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任务完成时,或者虽然用人单位多次提醒,仍拒绝立即纠正此
违规行为;(五)因法律
法规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六)曾被依法追究负
刑事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