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现行的
劳动法律
法规所明确规定,当我们的
劳动合同届满时,该合同便自动终止生效。换言之,一旦我们的
劳动合同到期,如果雇主未能与我们
续签新约,那么我们有权利自由离开公司而不再受任何限制。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我们的劳动合同已经过期,但只要我们仍然在公司内工作,若原雇主并未对此表示出反对意见,那也就是说,这就构成了我们和雇主间的默认协议,双方将继续按照之前的条款履行剩余的劳务义务。但是,假如有一方首先提出结束这个劳务合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雇主要求
终止劳动合同,那么法官将会予以支持。具体来说,在这种情形下,雇主需向我们进行相应的
经济补偿。该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是按照我们在公司的工作年限来计算,每满一年给予相当于我们
基本工资一个月的
补偿金。在此基础之上,如果我们在公司已工作六个月或以上,但未达到一年时间,那么我们还将获得半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补偿;然而,如果我们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足六个月,那么仅能得到半个月的基本工资补偿。请特别留意,这里所说的基本工资是指我们在劳动合同未解除或终止前的十二个月里所得的平均收入。接下来,我们将探讨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如果雇主既没有降低也没有提高原有的
劳动条件,而我们却选择不再续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无需得到雇主的任何经济补偿。反之,如果雇主降低了原有的劳动条件,例如减少了薪资福利等,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就必须向我们提供应有的经济补偿。总而言之,一旦我们的劳动合同到期并且雇主决定不再与其续签,无论之前的劳动条件是升还是降,我们都有权自由决定是否留在公司,同时若遇到雇主不愿
续签劳动合同且我们想离开的情况,雇主必将需要向我们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