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老年人
赡养费用准则问题,是需要经过公正客观的评估标准来予以定义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应该根据老年人失去劳动力的具体程度,以及受到
诉讼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住人口中的平均消费支出来确定。此外,乡村居民的全年生活消费支出也应作为一个参考指标进行考量。如果要确定
赡养受益人(通常指青少年)的情况时,其计算时间则会延展到法定成年年龄即18周岁为止。然而,如果被赡养者已经没有直接的工作能力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经济来源,那么其赡养期间就可以从20年开始计算。不过,针对居民在60周岁或以上的老年人群体来说,其每年减少的赡养期将依据年龄每增一岁而相应递减;而对于7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老年人群体来说,其赡养时间可能只有五年左右。《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
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
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
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
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
赔偿义务人只
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