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式任命
劳动者后,若发现其无法胜任现有的职位,无论是通过培训还是调换工作岗位,如果仍然没有能力胜任,那么该用人单位有权利按照相关国家
法规,解除该劳动者的
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
经济补偿。
另外,如果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表现未能达到其岗位要求,企业亦有合法理由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
合同关系,而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并不需要付出额外的经济补偿。
首先,如果用人单位具备如下情形之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合法地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一种情形是,劳动合同双方无异议,达成一致意见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种情形是,劳动者因为
病休或其他原因导致身体状况无法再继续从事原有的工作,甚至连用人单位为其安排的替代性工作也无法胜任;
第三种情形是,劳动者在接受训练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然无法胜任现有工作,并且双方无法就更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第四种情况是,由于
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经济危机等使得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经过友好协商仍然没能达成共识,最终决定解除劳资关系;
最后一种情况是,当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正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整顿或者劳动者所在地的生产经营状况出现极其严重的困境,在此背景下实施的
劳动合同解除行为。
其次,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无法完全胜任当前的工作,用人单位有权利依法终止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其支付任何经济上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