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
法规要求,
抵押合同应包含如下重要要素:首先是
抵押财产的具体名称及其详尽数量以及其它相关状况;其次是所涉及的
担保范围,即
抵押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大小及范畴;接着是对债权方的保护范围,包括各
类别得分权以及每项分权的具体金额;再则是
债务人的履行期限,这不仅关乎契约公平公正也关系到契约能否顺利执行;最后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是双方约定的其他应包含在合同内的必要项目。对于
抵押物方面,所要求的首要条件必须满足以下几点:第一点是该物品必须具备唯一性,不可替代;其次是该物品应具有可交换及转让性质;此外,此物件不会因为继续使用而使自身原有的价值与原始状态遭到破坏;最后,此类财产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通过登记申明他人知晓其存在。《
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
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
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
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