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工因无法胜任所在岗位职责而导致的公司决定终止
雇佣关系中,公司理应向该名工人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
针对
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工作之情况,企业首先需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课程或调整工作职位。
若在此基础上发现劳动者仍然无法充分履行职责,方可考虑进行解聘安排。
然而,在正式决定结束与劳动者之间的
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提前三十天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劳动者本人,亦或是额外支薪一个月的方式,然后才能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除此之外,该公司还应该向该名工人支付适当的
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