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产交易未能顺利达成的案例中,关于中介服务费用是否应当予以退还,其结果往往受制于诸多因素的影响:首先,若中介机构成功地促进了买卖双方签署
买卖合同,然而由于非中介任意一方原因导致交易最终无法实施,则此时中介机构有权力根据具体情形决定是否退还或仅部分返还中介服务费用;
其次,如果中介机构并未成功推动交易实现,他们自然无权收取任何中介服务费用,但是可以依照实际劳务支出收取相应的
劳务费用;
最后,倘若中介机构成功协助买卖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然而因为中介自身的失误或者疏忽,最终导致交易破裂无法继续进行,此时中介机构须需全额退还所收之所有中介服务费用。《
民法典》四百二十六条
居间人促成
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
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
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四百二十七条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