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采用协商和解方式解决争议。
协商与和解主要是双方在自愿且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进行洽谈协商、磋商交流,促使双方在相互理解、妥协的基础之上达成和解协议,从而来化解
纠纷。
(2)向中立的第三方申请调解。
此种方式是基于各方自愿达成的共识,由第三方作为中立的组织者和协调者,通过持续的努力和付出来促成身处争议的双方达成和解的双方能达到共同利益的平衡点而达成了和解协议。
(3)依据争议双方所签署的
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请求。
仲裁是指在由中立的仲裁机构对纠纷的发生有所了解并依法进行审理、调解以及作出裁决等一系列行为过程中,将公开发表的判决结果作为纠纷双方处理问题的重要参考乃至最终依据。
(4)在争议双方未能达成分歧,更不愿通过其他途径加以解决,或者其他途径也未能成功解决其纠纷之际,客户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