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契约法的范畴中,阳合同与阴合同可以视为一种特殊的分类形式。
阳合同相对于阴合同而言,其是面向公众公布、公开透明化的一类合同文件,能够为社会大众所尽知,然而,这类阳合同并非根据各方
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自由协商签订,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它仅仅是一份虚构的合同,并不具备法律效应。
反观阴合同,它并不向外公布于众,而是实际的交易双方都认可的真实内容。
因此,即使不在阳光之下,法律仍然承认阴合同具有合法的效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承认阴合同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是,这个阴合同不能跨越法律的红线,必须遵循相关的法律
法规,这样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并尊重。《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