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案底”,通常特指个人过去犯下
违法犯罪行为所留下的记录信息,也可称为“罪犯
犯罪记录系统”。
在我们国家的立法体系中,“案底”这一术语通常是指曾经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并被法院判定有罪后,所产生的相关档案资料的记录。
换句话说,只有当某位人士经由法院最终裁决确定为罪犯之后,该档案记录才可以被视为“案底”。
而针对
治安拘留等
行政处罚措施而言,这些事件并不会构成实际上的案底。
当然,这些档案会长期储存、保全,无法随意进行销毁和删除。《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
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