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期限已逾三年之久的物业管理费未缴纳问题,尽管如此,物业服务企业依然享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的权力。
通常情况下,
民事诉讼的
有效期为三年;
然而,尽管超越这一
诉讼时效限定条件,权利主体仍可依法向法庭申请
立案诉讼。
然而,若在此期间并无就此事向法院提出上诉的举动,那么权益主体可能无法获取官司胜利,但
债务本身却并不会因此消失。
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状况,建议您积极采取以下几种策略来寻求解决方案:
首先,请尽可能地挖掘能够中断诉讼时效的有效凭证。
不妨深入回顾一下,特别注意在诉讼时效之内,是否曾经以书面信函、电邮、短信、微信交谈或面对面的沟通形式,向欠缴
物业费的业主提出过应尽的付款请求。
假若确有此举且有相关
证据证明,那么便能成功将诉讼实效中断后重新展开计算。
其次,倘若与
欠款人达不成共识,您可能需要考虑与他们直接签订协议以偿还
逾期的物业管理费用。
如此一来,从还款计划的执行完毕起,诉讼时效将会重新启动,从而有助于延长其有效期。
再者,保留欠债人同意支付物业管理费的书面或口头
证言也是另一种可能。
若是他们拒绝书面约定,您可以邀请与此事完全无关的第三方或者权威机构进行公证,同时保留欠债人同意
履行义务的电话记录、音频文件、视频资料等信息作为有力支持。
最后,倘若诉讼时效已经过去,且您已经尝试协调而无法达成协议,那么直接向法院提
起诉讼也许是唯一的选择。
须知,依据相关法律解释和
实施细则,法院并非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主体。
因此,一旦您提出
申诉,若对方未能对诉讼时效一事做出辩护,那么您的诉求很有可能得到法院的认可并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
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