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人
民法院对于
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以及其他各类资金的冻结期,原则上不应超过六个月;
针对动产的查封、
扣押期限,则应限制在一年内;
至于对不动产和其他
财产权利的查封、冻结措施,其
有效期不能逾越两年,除非法律或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
若
申请执行人请求延长此类期限制,那么人民法院必须在相关期限结束前,办理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并需遵守续行期限不得长于前述期限之二分之一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
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