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竞业限制的适用情形可以分为以下几点考虑:首先,针对那些承担着特殊保密职责的
劳动者群体,用人单位可与其共同协商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在一段规定时间内需支付给劳动者一
定金额的经济补助;
其次,在涉及到用人单位的高层管理人士、核心技术人才及其他需要担负重要保密责任的员工时,同样也应当实施相应的竞业限制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
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