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
工伤造成暂时无法工作而需要暂停薪资支付期间,其应有薪资待遇的计算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如下:
若员工在遭受
工伤事故前所供职于用人单位已达12个月之久,那么他或她在这段时间内的月均薪水将作为计算其原有
工资标准的依据;
若是供职时间不足12个月,应根据该员工在受伤之前实际在岗工作的月份总和乘以其期间所有发放的工资总额所得的月均值,以此来计算出他或她的原有工资水平;
如果供职时间仅仅未达到一个完整的月份,这时就应参照
劳动合同中有关每
月工资的约定进行计算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
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
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