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下述情况中的任何一项,将会导致
夫妻双方离婚,且无过错方有权向对方索取
损害赔偿金:
1.证明另一方向婚姻外的第三者存在严重的不忠行为,即
重婚;
2.发现有配偶者与他人长期共
同居住或生活,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3.证实另一方在家庭中实施了明显且恶劣的
暴力行为,即实施
家庭暴力;
4.证明另一方对
家庭成员进行了残忍和极端的虐待或者遗弃行为,即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对于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
离婚诉讼案,在提
起诉讼时必须明确提出
损害赔偿要求;
若其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如果无过错方并未同意
离婚,且也没有作出损害赔偿方面的申请,则在离婚诉讼结束一年以内,可以单方面提出损害赔偿的诉求;
而在离婚诉讼中,若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在
一审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但在
二审期间提出此请求,此时人
民法院应进行调解;
若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无过错方仍然可以在离婚一年后再次提起
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