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用人单位选择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需向该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金作为对其利益损失的
赔偿。
关于这部分
补偿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首先需要根据劳动者在当前单位的工作年限来确定,每多一年工作时间即向其支付一个月的
工资标准。
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在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话,那么就按照一年计算给予相应的补偿;
而对于那些工作时间不满六个月的劳动者来说,则向他们支付半个月的工资做为
经济补偿。
其次,劳动者的
月工资若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话,则国家会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和标准向其支付相应费用。
但是,关于经济补偿金给付的总额度有上限规定,最高不得超过12年的范围。
此外,经济补偿金额统一以劳动者在辞退或
终止劳动合同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准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