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
交通事故中的残疾人员
误工费用方面,我们需要遵循一系列严谨的法律规定与评估标准。
具体而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期以及其净收入水平来精确衡量这一费用。
关于误工期的评估,将会依据相关
医疗机构所提供的、权威可靠的书面报告为依据。
考虑到有些
受害人可能因为严重受伤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因此,对于这类特殊情况,误工期可以Highly准确地计算至受害人被正式认定为残疾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但是,如果受害人拥有稳定的
收入来源,那么他们的误工费用则应直接基于实际减少的薪资予以核算。
若受害人的收入情况不稳定,我们将采取以下标准进行误工费用的计算:
首先,总体估算他们近三年内的月平均收入;
其次,在无法给出确凿
证据的情况下,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同一或类似行业上个年度的员工平均薪酬作为参考。《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