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刑事诉讼中,对于判决的上诉或
抗诉的期限规定为十日;
而对裁定的上诉或抗诉则为五日,其计算开始时间自收到
判决书或
裁定书后次日起算。
此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第
一审的判决、裁定进行审查,如认为存在实际错误时,应当上报至上一级人
民法院以启动抗诉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