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试用期的首个工作日便遭到解雇,是否应当获得相应的
经济补偿,需要依据实际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剖析和妥善处置。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值得我们关注:1)如果用人单位能够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
劳动者并不符合其当初所设定的录用条件,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就无法提出索赔请求,但可依法主张获取当
月工资中的一日
工资;
2)若用人单位蓄意无理由地终止与处于试用期之内的劳动者的
雇佣关系,此时,劳动者有权提出经济补偿请求,同时还可以向用人单位索取当月份工资的一日作为
补偿金额。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获取的薪资待遇,不应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员工的最低档位薪资水平,或者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水平的80%,并且也不得违反用人单位所在地
最低工资保障政策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