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某段婚姻被判定为无效婚姻,那么它并不妨碍
当事人在今后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并且这段婚姻在法律层面上并无任何痕迹可寻。
在这种情况下,此婚姻从根基开始便不受法律的保护及制约,亦即,夫妻双方均无法享有或承担婚姻所赋予的种种权利与义务。
所谓无效婚姻,实际上就是指因某些特定因素的缺失而导致其丧失了成为合法婚姻的资格,因此在法律层面上是完全无效的。
其中,常见的致使
婚姻无效的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1)
重婚行为;
(2)具备法律规定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能达到法定最低
结婚年龄等标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
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