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
离婚导致房屋归属至子女名下时,其母并无该处居所的专属
使用权。
居住权,作为用益
物权的一类,是指个人对于他人拥有所有权的房产及附属设施具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
在离婚后,房屋权益分配给子女时,由于房屋已经成为子女的专属财产,因此可以依法通过
签订合同来设定居住权。
同样,建立居住权也必须依照法律
法规向县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只有经过登记确认之后,居住权才能正式生效执行。《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
当事人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