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违约的情形下,关于
违约金具体倍数的赔付问题,通常情况是应由双方经友好协商后共同决定的范围。
然而,必须强调的一点是,双方最终约定的违约金数值不应低于因违约所导致的实际
损失程度,同时亦不能过度高出这一损失水平。
在此基础之上,具有以下两点重要规定:
1.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小于其因此次违约而产生的实际损失,那么人
民法院或
仲裁机构在接收到相关人士的申请时,有权据此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与增加。
2.反之,如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于超过因其
违约行为所实际引发的损失,那么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可受相关人士申请的影响,对这一数额采取适量降低的措施。
倘若双方并未订立明确的违约金条款,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守约方可向违约方提出按其实际因此次违约行为所蒙受的损失金额予以
赔偿的诉求。《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
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