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关系中,若租户提前
解除合同,则按照事先约定的
违约条款支付
违约金是首要任务;
若是对
出租人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应首先负责
赔偿此类损失;
在此基础之上,需将剩下的相关款项如数归还给
承租人。
换句话说,当
债务人为避免无法偿还本来应交付给
债权人的金钱时,债权人有权选择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押金作为领先的清偿方式。
对于任何一方因
违反合同而产生的问题,均需承担相应的
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
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
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
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