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报备流程中,对于有争议性的处理申请有明确的解决周期限制。
例如,卫生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申请时,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
然而,若须通过技术鉴定方能确定责任归属,相关卫生行政机构应尽快做出受理决定,在该受理决定作出后的第五个自然日立即将相关的材料交给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权威医学协会进行专业鉴定,同时以
书面形式向相关申请人予以通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