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确如此,对于父母就
子女抚养费用分配与探访权利实施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基于现实情况的演变也可能被判定为无效条款。
在
离婚诉讼过程中,倘若双方无法就子女的探望事宜达成共识,则应由当地法院在审理上述案例时一并做出裁决。
若
抚养子女的一方未能积极履行协助对方行使
探望权的责任,甚至采取不当措施干扰阻止另一方探望权利的落实,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向法院提出
申诉,以保障自身权益得以实现。《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