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
离婚协议的履行问题时,其有效性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必须结合具体实际来分析判断。
首先,若离婚协议已得到了
婚姻登记机关的正式注册或人
民法院的明确判定,那么这就意味着该协议在法律层面上被赋予了
强制执行力。
在此种情况下,即使其中的一方试图推翻它,也无法改变其法律约束力的本质,除非在今后的审判中确证其达成协议的过程曾存在欺骗、恫吓或其他不良行为。
然而,如前所述,这种情况非常少见。
其次,倘若离婚协议仅有双方签署而尚未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婚约的话,其对双方都不会产生实质性的约束力,也就是说,他们都有权在任何时候选择重新协商或提出异议。
因此,我们应高度重视离婚协议在
解除婚姻关系中的作用,并确保按照
法规流程进行办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
欺诈、
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