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
离婚诉讼案例中,与
股权相关的
纠纷解决程序应遵循以下一系列步骤:
首先,应确保
当事人双方能够达成共识,即同意其中一方将其所持有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另一方;
其次,倘若能够得到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则这些股东需明确表示对本应具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份自愿放弃;
若满足以上所有条件,则可按照最初的约定,将股份成功转让至对方名下。
但若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则婚姻中的双方必须通过谈判协商来决定对于这笔股权的价值如何进行合理分割;
如未能达成共识,可以向法院提起
法律诉讼以寻求公正待遇。《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