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我们必须明确各方的责任分配。
如果涉案的驾驶人员受雇于他人,为主管方提供驾驶服务,那么他们之间的关系便属于典型的雇佣范畴。
这样的情况下,涉及的责任归属和承担便成为亟待解决的关键所在。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也对此有所规定,其第九条明确指出:
“雇员在执行
职务行为时致使他人
人身伤害的,雇主需承担毋庸置疑的
赔偿责任;
而如果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这类伤害,则须与雇主共同承担连带
赔偿职责。
雇主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后,可以依法向雇员进行追偿。
”又如该法第十一条补充指出:
“雇员在执行职务时遭受人身伤害,雇主亦需负起赔偿之责;
若
雇佣关系之外的第三者对雇员造成伤害,受害者有权选择要求第三者履行赔偿义务,或者直接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雇主赔付完毕后,可依据法律规定向第三者进行追索。
因此,一旦驾驶员因驾驶车辆引起交通事故,应当由雇主负责相关赔偿,若雇员存在故意或过错,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仍享有向其追偿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
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
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