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婚前财产被视为夫妻一方的单独所有财产。
基于这些基本原则,我们需明确,夫妇中任意一方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而自动转变为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具备相应条件时,仍有可能使其成为
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体现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关于赠与的问题。
这是指一种无偿
转移财产的行为,它所带来的法律后果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
当赠与行为完成以后,接受赠送的那一方很难将已经交付出去的财产收回手中,即便对方想要返还。
对于房屋和汽车等大额物品的赠与,更需要进行相关登记手续以确保合法性。
其次,关于
夫妻财产协议的问题。
夫妻双方可以通过
书面形式来商定
婚前个人财产是否变为
夫妻共有财产。
这种协议可以在婚前签署,也同样可以选择在
婚姻存续期间执行。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若在婚前双方达成的协议仅在两人
结婚之时才会正式生效;
而若是在协议签订之后婚姻却告破裂,那么这份协议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