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侵占罪已构成
犯罪事实后的
量刑,应当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作出裁决。
具体内容如下:
对于那些擅自将
受托为之保存管理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已有,且涉及金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者,若是拒绝归还原主,则应处以二年以下的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罚款;
若
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它严重情节,那么应当判处被告二年以上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时得依据情节轻重对其进行
处罚金的判决。
另外,倘若
行为人针对他人的
遗忘物或是
埋藏物实施
非法占有的行为,并且所涉及的金额也在法定标准之上,但仍然拒绝交还给原主的话,同样适用上述条款进行处罚。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这类案件只有在受害方选择向法律机构提出
申诉的情况下才能得到审理。
在侵占罪的认定和量刑中,
犯罪人员必须在主观上表现出
故意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必须明确知道这些财物属于他人托付给他们进行保管的物品、遗忘物或者埋藏物,然而却还是非法地将其据为已有。
只有这样,才能符合本罪的成立条件。
如果是因为过失而造成的这种不良后果,显然无法构成本罪。
并且,行为人构成本罪的意图也必须是非法占有。
因此仅仅只是有意识地做出破坏行为,例如故意毁损其作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又或者由于索要因代管等产生的财务支出而导致延迟领取或者由于疏忽大意而毁灭或丢失财物等情况,都不足以构成此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