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野生
动物侵权问题时,我们遵循的原则并非依据
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来判定其责任,而是采用无
过错责任制度。
即当您所饲养的动物对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坏时,作为动物的主人或管理人员需要对此承担起相应的
侵权责任,但如果您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证明这一损害结果主要是由于受害者自身疏忽或者重大过失产生的,那么您则可能得以避免承担或者减少承担应承担的法律
赔偿责任。
另需注意,对于诸如烈性犬这类不受欢迎和被国家法律明令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它们若对他人构成了伤害,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仍然要对此负起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
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
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