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不
起诉的,必须具备
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的特征,且依据
刑法规范无需执行
刑罚或者已获免刑。
其具体情况可归纳以下要点:
首先是
犯罪嫌疑人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若触犯了我国刑
法规定应承担相应
刑事责任的情形下,然而先前在国外已经接受过
刑事制裁;
其次,犯罪嫌疑人兼具聋哑残疾或者盲人特质;
第三,犯罪嫌疑人因
防卫超过适宜程度或是
紧急避险超越必备范围,且给社会带来不当危害进一步诱发
犯罪行为的;
此外,还包括为
犯罪活动准备必要工具以及形成有利条件的情形;
在实施
犯罪过程中自动终结或者主动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亦在此列;
最后,对于
共同犯罪案件中,那些主要负责协助或次要职责的嫌疑人均应考虑适用这一措施。
另外还有被
胁迫诱骗参与犯罪者;
以
自首或在自首后表现出良好
立功行为者;
犯罪情节轻微却自首,或者犯罪严重却有突出
立功表现者等也适用于此种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