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的家庭
纠纷中,当妻子决定以
离婚来解决问题时,丈夫往往会尝试采取措施恢复他们的婚姻关系。
在这种情境之下,丈夫可首先尝试与妻子进行协商,以解决两人间可能存在的误解或矛盾。
然而,若经双方充分商议后仍未能达成一致共识,且妻子固执己见决意离婚的情况下,此时丈夫应主动搜集并整理有关婚姻关系尚未完全破裂的有力
证据。
当妻子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之际,这些证据将成为丈夫捍卫自己权益的有力武器。
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会谨慎考虑案件事实,避免轻易判定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