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双方父母在购置房产过程中的
出资行为,现总结如下几种常见情况:首先是在男女
当事人结婚之前,其各自父母即为他们购置房屋出资的此种情形,此类出资应被视为对自家子女单方面的赠与,除非父母于出资之时明确表示此项资金是赠送给夫妻二人的;
其次是当事人已经步入婚姻殿堂之后,各自的父母再度为他们添置房屋提供费用支持的现象,那么这种情况就可依照亲友间事先签订的协议处理;
若未曾签订任何约定或者相关协议含糊不清,那么可参照遗产和受赠财产的原则进行适当处置;
最后也是最为常见的情况便是婚后由双方的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无论最终
产权归属何方名下,一旦面临
离婚的困境,离婚时就应根据
出资比例来公平分割此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