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相关法律所明确规定的,在无购
买房屋之资格背景下交付
订金后,仍有依法得以退还的可能。
具体而言,即因无法被划定为任一当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从而导致商业性质
产权房屋的买卖协议未能顺利签订之际,作为卖方需按照规范程序,向买方归还
定金;
反之亦然。
然而,对于因房地产市场调控或者其他各类因素导致购屋者丧失购买房屋资格此类情况,其本质上是不能被归属到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内的,故在这种情形下,如
购房合同已经无法持续履行,那么卖方也应按照规定,恢复对定金的原状。《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
付定金作为债权的
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