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肇事逃逸的性质,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1.罪后表现说。
此学说认为,
逃逸是
行为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作用,导致肇事结果进一步恶化的关键因素。
2.独立行为说。
这种理论强调,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应当视为独立
犯罪行为,故而应当适用
数罪并罚或按照
吸收犯的理论进行处理。
3.分别情况说。
这一观点主张,对于
交通肇事犯罪行为人在作恶之后逃逸且由此导致
被害人死亡的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案情分别制定惩治策略。《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
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
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
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