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们,关于代书
遗嘱的规定需要使您了解到,其
法律效力仅能在遗嘱人亲自签署后才能产生。
所谓代书遗嘱,就是由于某些原因导致遗嘱人无法亲笔书写遗嘱内容,故而通过口述来表达其意愿,随后委托其他人进行书面记录的一种形式。
为了
保证该过程的公正公平性,代书遗嘱需有两位以上的
遗嘱见证人在场,以便以有效地证明真实性。
其中,必须有一位
见证人同时负责现场代书,而代书和见证人均不得为
遗嘱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
继承人、
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