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存在
连带责任的行为中,涉责的
当事人必须至少涵盖两个甚至更多。
这种债权关系被称之为连带责任,其首要条件在于,多个债权主体或者
债务主体间需要建立起紧密的关联。
连带责任的多个主体,可以分为两类作具体分析,首先是在一般连带责任下,各个
债务人都要对该项
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是从更细化的角度来看,补充连带责任中的主债务人和从债务人间也存在着连带关系。
例如,
共同侵权的
侵权人均需要对此
承担连带责任。
并且值得注意的是,像
保证合同中的主债务人和保
证人这样特殊的例子,他们之间同样属于连带责任关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
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