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法律
法规,对于任何性质的协议而言,只要其体现出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受任何法律限制,即可被视作合法有效的合法文件。
在这种背景下,双方
当事人进行正式的
合同签订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书面形式或口述形式或除此之外的所有形式。
具体来说,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一切可以将所载内容具体形象地呈现出来的载体;
而对于那些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形式存在,并且可以做到以具体形式展现所载内容,同时还可以在需要时方便快捷地进行提取查阅的数据电文,也应该被认为属于书面形式的范畴。《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