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
意外事故中所产生的
残疾赔偿金具体数额将根据
受害人失去劳动能力的主要程度或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应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平均纯收入为基准。
如需对受害者进行残疾鉴定,那么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以二十年作为计算期限。
然而,倘若受害人身处60周岁之上,则每增加一岁便相应减损一年的计算期限;
若其已达75周岁之龄,则按五年的计算期限进行计算。《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