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保
证人代为
清偿债务之后,有资格向作为
债务人的对方进行索赔以追回损失。
而对于连带共同
保证责任这一特殊情况,若其中某位连带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却无法从债务人处获得等额
赔偿,便需按照各连带保证人之间先前达成的内部协议条款中所规定的比例来瓜分这部分无法追偿回来的损失,如果未曾设定相关协议,则只需互相平均分摊即可。
依照法律规定,一旦保证人履行完
担保义务,除非合同双方另行作出其他明确约定,该保证人在所负担的保证责任范围之内便拥有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权力,并且还可以享有所属
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拥有的各项权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过程中决不能侵犯到债权人的任何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
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