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完
离婚协议书之后,若未能按照该文件的约定进行
离婚程序操作,那么便可选择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然而,离婚协议书生效的关键在于其与
离婚证书紧密相连,即只有依据这一文件成功
办理离婚手续,方能使得离婚协议书具备法律约束力。
反之,如未
办理离婚证书,则这份离婚协议书不会产生
法律效力,此时任一方都有权对其效力提出质疑并直接向法院提起
离婚讼诉。
当然,如果已经依照离婚协议完成了
离婚登记手续,那么
当事人便无权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针对
财产分割以及子女
抚养这些问题,他们仍然有权利
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