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律明确规定三金不属
彩礼范畴之内,那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便无需退回这部分财物。
倘若三金被认定为聘礼的一部分,那么在感情破裂需
离婚之时,一般的情况下也是无需返还此物的。
但如果男女双方在婚姻注册后并未共同生活过,或者因为嫁妆,使得男方在经济上陷入了困境,那么在离婚之际,作为聘礼的三金是应当归还给对方的。《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