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如果说夫妻之间感情出现重大裂痕,已经持续
分居两年的时间,那么根据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经过各方
当事人努力之后仍然不能调解和好的情况下,应该给予
双方离婚的权利准许。
然而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这里所提到的“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实际上是法院在判定夫妻关系是否破裂,进而决定是否应批准
离婚时所需遵从的诸多标准中的一个重要依据罢了。
换句话说,仅仅满足这一条件尚不足以得到法院的批准,更别说是唯一的理由了。
在此之外,我们必须明白,对于
分居这一事实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我们应尽可能积极地寻找充分且合法的
证据予以佐证,这样才能确保在法院进行审理时,这些证据可以起到最有力的支持作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