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订立之后,倘若质权人欲实施拍卖程序,必须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即该等
质押资产并非由于质权人自身的行为或失误导致毁坏或价值显著下降,以及在此基础上,若质权人向质押人正式提出要求,要求其提供足以
担保此等质押资产价值的新担保措施,但质押人未能满足这一要求时,方可展开针对质押资产的拍卖。
拍卖结束后,所涉拍得款项将被用以提前清偿相关
债务,或是予以提存以待日后清偿之需。《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
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