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设定
抵押担保期限时,若
抵押物不幸毁损消失,
抵押权并不会随之自动终止,而是仍然具有
法律效力。
针对此情况,
抵押权人有权依据原始抵押权顺序的先后,继续享有对保险金、
赔偿金或
补偿金等相关款项的优先受偿权益。
其中,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可视为
抵押财产形式上的转换,原本的
抵押人依然能维持其原先抵押权顺序,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有关
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抵押权依法设立后,抵押财产毁损;
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抵押权人请求按照原抵押权的顺位就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给付义务人已经向抵押人给付了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给付义务人接到抵押权人要求向其给付的通知后仍然向抵押人给付的除外。
抵押权人请求给付义务人向其给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抵押人作为第三人参加
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