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权对于为其设立之标的物(以下简称“质物”)的有效作用范围如下几方面:首先,质物自然就是正式设定为
质押的股权本身,它作为执行股权质权行为的直接对象,毫无疑问地构成了股权质权效力的空间范围。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质物在特定时间段内产生的各类收益,特别是那些介于股权和收入之间的要素,即通常意义上的股息、红利以及公司盈利的公平分配等。《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
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
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