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两份相同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的话,那么情况将是这样:
在
合同有效期内,标的房屋尚未交付,此时两份合同尚属未实际履行之状况,因此应依照签订在先的那份合同作为判定是否优先履行的依据。
换句话说,哪份合同的签订时间最早,该方便有权优先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相应地,也就是谁最先签订了这两份合同中的任意一份,理论上都可享有优先购得房产的权益;
(二)同理,倘若两份相同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皆未办理正式登记手续,但是其中有一份合同已经实际交付了标的房产,即已得到了实际履行。
这种实际的履行表达了卖方的真实意愿,并且这种履行方式也完全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另一方在
签订合同时落后了一步,但只要已接收到房产的一方能够提供足够的
证据证明其确实拥有房产的
使用权和占有权利,他们也就能够顺利获得房屋的所有权,与此前签订合同的先后顺序无关;
(三)更为复杂的情形在于,两份合同中有一份已经完成了
过户登记手续,而另一份却并未进行任何形式的登记。
无论哪一份合同牵涉的房屋已经转移到了买方还是卖方手中,那么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毫无疑问便成为了房产真正的所有者。
为彰显
物权变更的严肃性,按照常理来说,任何不动产交易一旦通过过户登记的方式正式确定下来,便可视作物权优于债权的表现。
据此,那些率先完成过户登记步骤的当事方,在所有程序层面所签订的合同都将被视为有效力的存在,至于那些未能办理完正式登记手续的一方,恐怕只剩下追究上游
卖房人责任以求
赔偿这一条路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